第12章 合同 成为GOAT从下快攻开始
格兰特激动的神情一僵,没有说话,等著电话那边吉尔伯特將怒火宣泄完。
他知道老板的这份怒火併不是针对他,他只是一个出气筒,正好撞枪口上了而已。
老板这么生气的原因,便是因为詹姆斯將会在几个小时之后,在espn的特別直播节目中宣布他今年夏天的选择。
而直到现在,球队这边还没收到来自詹姆斯团队的任何消息。
这本身就代表著一种信號——那件最坏的事情即將发生,所以吉尔伯特现在的心情非常不好,非常非常不好。
以至於根本没有耐心听完格兰特的匯报。
在留下一句“有詹姆斯的消息第一时间通知我”后,便掛断了电话。
放下电话后,格兰特深吸一口气,老板那边是指望不上了,接下来的事情將由他自己决定。
秦盛是一定要签的。
就他现在表现出来的潜力,绝对是歷史级別的,如果不將其签下,就会像1984年波特兰开拓者错过乔丹、2001年奇才选中夸梅·布朗、2007年同样是开拓者选中奥登错过杜兰特……一样,永远被钉在耻辱柱上。
甚至更糟——因为在当时看来,这些选择似乎都更有潜力,不开天眼的情况下也无可厚非。
但秦盛是球队已经选中的球员,如果將其白白放走……他根本不敢想这件事情发生的后果。
可以確定,他將提前锁定歷史最糟糕的总经理席位。
那么究竟要签几年呢?
格兰特无疑是想要签4年標准新秀合同的,但是在与杰夫·施瓦茨的谈判中,秦盛似乎只愿意签一份两年的短合同。
这就有些难办了。
格兰特明白秦盛想要的是什么,的確,在確保自己能打出来的情况下,更短的新秀合同对於球员来说无疑是有利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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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的解释有点多,主要还是给不太了解歷史规则的读者老爷看的,解释不算在每日4000字更新里的,可以直接跳过。
ps1:阿里纳斯条款
诞生源於2003年“大將军”吉尔伯特·阿里纳斯从金州勇士队转会至华盛顿奇才队的事件。
2001年,阿里纳斯作为二轮新秀与勇士队签下两年合同。在第二个赛季,他打出了场均18.3分、6.3助攻的优异表现,成为进步最快的球员。
根据当时的劳资协议,勇士队在薪资空间不足的情况下,最多只能提供一份起薪约为490万美元的合同,然而,奇才队利用其充足的薪资空间,为阿里纳斯开出了一份起薪高达850万美元的邀请合同。
勇士队受规则所限,根本无法匹配这份报价,只能眼睁睁看著自己培养的球星离开,为了杜绝此类事情发生,联盟出台阿里纳斯条款,適用於在nba效力1-2年的受限制自由球员的下一份合同,其规则如下:
第一年:年薪不得超过签约当年的全额中產特例標准。
第二年:年薪涨幅最高为8%。
第三年及以后:年薪可大幅上涨至顶薪水平,后续年份涨幅按第三年基数的6.9%计算。
ps2:罗斯条款。
劳资协议中有一条规定:在nba打球不足7年的,年薪最高不得高於工资帽的25%。
但“罗斯条款”是指一名球员在执行完他的新秀合同后,签订职业生涯第二份合同时可得到一份占全队工资帽30%的顶薪合同。
新秀合同期內达到以下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就可以触发本条款。
1.两次入选年度最佳阵容,不论一阵、二阵、三阵。
2.两次进入全明星首发阵容。
3.当选过常规赛mvp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