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回第357章 逻辑对冲!【求月票!】  死刑变无罪?谁叫他做侦探的!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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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57章 逻辑对冲!【求月票!】

声音落下的剎那。

张博眸光一闪,他站起身,宛若一颗雪中松树,看似苍老却满是劲力,看著稿子,沉声道:“本案,为瀚海市洪福区,三马村猎杀·案,受害者名为胡华,年龄13周岁,性別男。”

“由瀚海市中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...

“被告人吕雄,年龄四十六周岁,家住瀚海市洪福区三马村。”

“案件被害人胡华,於八月十四日跟隨夏令营前往三马村荒山进行野餐,期间因身体生理反应致使其在野外如厕,旋即发现与大部队脱节,外出搜寻,进而导致其被困於荒山之中。”

“被审人吕雄,为三马村村民,在八月十四日中午十二点初始,手握猎枪前往荒山进行狩猎。”

“最终酿成命案发生。”

“本次案件由瀚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召开一审,现宣布.....

"

张博扫了扫整个庭审现场,旋即深吸一口气,沉声道:“本案....

“开庭!!!”

两个字落下的剎那,整个现场顿时精神一抖,所有人聚精会神的看著上方。

张博则是扭头看向公诉方的黄仁,示意对方可以开口说话。

黄仁頷首,花费几秒钟整理思绪,接著便站起身,扫了眼周围,缓缓道:“尊敬的审判长,听审席诸位。”

“根据上述审判长所言,以及我方调查,被审人吕雄触犯如下法例。”

“首先,有关禁枪的一事,是於1996年所颁布的《枪枝管理法》,从有限允许个人持有枪枝”,全面转向严格禁止非法持有任何枪枝”。”

“案发时间为2005年,八月十四日,被审人吕雄持有枪枝致人死亡,很明確是在《枪枝管理法》颁布后导致。”

黄仁的声音不大,並无情绪起伏。

但逻辑却十分明確,眾人听得很是清晰。

说著,黄仁顿住,语气忽的加重。

“被审人吕雄,触犯《刑法》第128条第一款法例,非法持有枪枝罪”!”

“根据警方所提供证明,以及部分证言,被审人吕雄触犯故意杀人罪!”故意伤害罪!””

“同时,在案发后,被审人吕雄在发现受害者死亡后,並未选择报警,而是逃离案发现场,为严重恶劣情节。”

“综上所述。”

“瀚海市中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吕雄提起公诉!”

此话落下。

听审席眾人逐渐有了些许骚动。

黄仁所说的三条罪名並非完全独立,而是一整个犯罪逻辑链!

总体而言,便是持有枪枝,用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,这可比寻常的故意杀人要严重的多!

甚至..

“严重恶劣情节....嘶,故意杀人的严重恶劣情节,好像是能接近死刑的来著..

“呵呵,死有余辜!当初让他上缴枪枝他不缴,现在用枪杀人了怎么判都活该!”

“公诉方受害者家属才是真可怜,子然一身,丈夫死了,孩子也没了.

“唉,这么看吕雄確实该死...只是,徐律那边..

“6

说著说著,眾人不自觉將话题扯到徐良身上,旋即就看到眾人眉头蹙起。

从案情,以及公诉和法院所提供的描述来看。

毫无疑问,吕雄都是该死的!

儘管他的认错態度很好,看起来可怜...但难道受害者家属就不可怜了!?

人家家里的独苗都死了,难道这不可怜!?

相比之下,吕雄那所谓的认错態度就显得有些亡羊补牢了..

所以,即便是审判长宣判其死刑也不会有人计较,反倒是若是判的轻了才会令人眉头紧蹙。

当然,这种恶劣杀人案,审判长一般来说是会严判,尤其是枪枝管理,官方这几年逐渐加大力度收缴,黄仁很有可能被当个典范来判。

只不过....

吕雄的辩护律师,曾经將一个凶杀三人的人,给打成了判三缓三。

想到这,眾人內心一紧,不自觉看向徐良。

被告方。

“嘖,这逻辑链有些棘手啊..

徐良內心有些呕舌,脸上却是什么表情都没露出来。

至於听审席眾人的视线...他选择性將其无视。

“公诉方,你方是否还有要进行弥补的证据?”

审判席上的张博如实询问,他內心也在斟酌对方刚才所说的话。

黄仁面无表情道:”我方並无要弥补的证物。”

张博点点头,旋即看向被告席。

他的视线在三人身上不断来回扫视,最终定格在徐良身上,当即沉声道:“被告方,上述公诉方所言,你方是有要进行辩诉?”

要辩诉吗?

肯定要!

接了案子还不辩诉,那难不成是给对方送战绩的?

徐良腹中斟酌一番语句,旋即没有犹豫,直接伸出手,一旁的杨若兮心有灵犀的將提前写好的稿子递给徐良。

“尊敬的审判长。”

“上述公诉方所描述,我方被告人主要触犯三点法例。”

“即:非法持有枪枝罪、故意杀人罪、故意伤害罪。”

公诉方给吕雄定的罪便是这三点,一些小罪也已经涵盖在內。

只不过..

“审判长,根据警方所提供材料中,证言所描述,其中一段为..

"

徐良忽的目光一凝,找到些许漏洞,开始展露自身的语言逻辑。

““我分不清是人还是野猪,直到我看到是野猪后,才扣下扳机.

“这是有关审讯时,我方委託人亲口所说的一句话。”

“从此证言来分析,所谓的故意杀人......並不构成!”

徐良语速极快,他的专业能力很强,压根不需要现场商討一类。

“首先,根据《刑法》第232条所规定,是否构成故意杀人,要看主观与客观两点。”

“客观方面虽导致受害者胡华死亡。”

“但主观方面,被告人吕雄,是手持猎枪,瞄准了一头野猪,旋即扣动扳机”

o

“对方並非是对人动手!”

“综上所述,被告人吕雄並不构成故意杀人罪、故意伤害罪!”

“应当修改为意外致人死亡罪”!”

罪名必须要主观与客观统一进行才对。

这是...要驳回两条最致命的控诉!?

几句话落下,现场眾人眉头紧蹙,看著徐良的眸子隱隱带了些许不善。

他难道不知道吕雄就是个罪大恶极,私藏枪枝,將人所打死的畜生!?

给这种人做辩护!?

听审席有些人心中逐渐產生一丝慍怒,呼吸稍稍焦灼,很明显有些燥动。

“意外致人死亡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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